发布时间:2019-08-05 14:31:22来源:网络浏览: 次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除《商标法》外,其他法律的修改条款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1 、删去了第八条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
删去此项是为了落实去年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关于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有些人可能会担心删去这项要求后,工程质量和建筑工人的工资无法得到保障。所以修订后的八条款第五项增加了“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的要求,给予企业更大的资金周转空间,有利于盘活资本,也符合中央简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路径。
2 、删去了第八条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
进一步优化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将“放管服”落实到底。
3 、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压缩审批时间一半以上。这次修订使这一目标有了法律的支撑和保障。
4 、将第八条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此处修改是为了和《城乡规划法》关于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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