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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2-21 14:51:55来源:弘新教育浏览: 次

  第十条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的下列行为为统计守信行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二)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三)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统计资料的一致性;

  (四)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提供、泄露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依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六)主动配合上级统计机构依法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数据核查;

  (七)未被其他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失信人员名单,也未发现有任何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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